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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夸大宣传,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获赔偿

作者:时间:2024-05-09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346次举报

某作为投保人以其子为被保险人向某寿险长沙分公司投保人身保险。主险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间终身,交费年期20年,期交保费13750元;附加险,期交保费合计15967.25元;交费频次为“年交”;红利方式为累积生息。在投保过程中,保险业务销售员曾告知投保人,“投保该保险,一年交一万五,20年交30万,到被保险人五六十岁保险账户里面可以达到几百万”,保险业务销售员亦未告知投保人退保只退还保单现金价值。

投保后,刘某缴纳8期保险费合计121787.6元后申请退保,某寿险长沙分公司仅退还其保单现金价值18989.68元投保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寿险长沙分公司赔偿相应损失68073.49元。

法院认为:保险人或其业务人员存在销售误导行为时,投保人行使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法律后果,在特别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同时,投保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阅读并签署投保单、提示书以及接受保险公司的电话回访后仍轻信保险销售人员的宣传,其自身也存在较大过错,也应承担相应部分的损失。遂判决:一、某寿险长沙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刘某9043.08元;二、驳回刘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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