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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以“项目转包协议”否定劳动关系

作者:时间:2024-06-0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31次举报

某云果公司的经营范围为代送物品(含快递服务)等。林某于2020年9月28日入职某云果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林某的主要工作是为某云果公司招聘外卖骑手,每月四天假,全勤则发工资底薪,另根据每月招聘骑手情况,按公司制度支付提成。某云果公司自2021年1月起为林某缴纳社会保险费。2021年1月22日,林某应要求与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个人工作室注册协议》,并以个人工作室名义与某云果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其工作地点的门头标注“饿了么乘风站”,且林某的工资系由案外人转账支付(备注为配送服务)。后因劳动报酬等争议,林某诉请确认某云果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关系并支付劳动报酬。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按照某云果公司要求从事有报酬的外卖骑手招聘工作,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接受公司考勤、管理,某云果公司亦为林某缴纳了社会保险费。虽然林某的工资系通过案外多家公司账户支付,且也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与某云果公司签订了《项目转包协议》,但并不影响林某在某云果公司的固有工作形式和性质,双方的用工关系自始至终具有明显的人身从属性,可以认定林某与某云果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合作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大区别在于合作关系的双方是平等独立的,而劳动关系双方则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实践中,很多企业通过合作方式与劳动者签订协议,以规避用工成本和风险,比如,不少骑手公司要求骑手个人注册个体工商户,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责任转移到劳动者个人。本案中的骑手公司则更进一步,要求负责招聘骑手的行政人员也注册个体工商户,试图混淆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人民法院通过对劳动者与骑手公司之间的入职面试、工资发放、日常管理、社保缴纳等事实进行梳理,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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