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答案是:分情况对待。
我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少数法院认为可参照《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50%主张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故此,借款合同未约定逾期利息的,出借人能否主张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需结合双方具体如何进行的约定分情况看是否能进行主张以及如何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