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民间借贷双方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是否构成”借新还旧”?

作者:时间:2023-09-06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30次举报

民间借贷双方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是否构成"借新还旧"

所谓“借新还旧”,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在旧的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再次签订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贷清偿部分或全部旧贷。借新还旧的法理基础为债的更新,即新债形成与旧债消灭两项法律事实的结合。在实践中,仅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但无资金往来,或旧贷偿还后又借出相同金额的贷款不属于“借新还旧”。对于“借新还旧”的认定,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仅再次确认原有借款关系但无资金往来,不构成“借旧还新”。担保人在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担保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担保责任。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2130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