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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作者:时间:2024-09-09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09次举报

【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

(一)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致1人以上轻伤或者2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3.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法定刑为五年以下:

1.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

2.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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