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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作者:时间:2024-09-1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43次举报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刑法第397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9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的;

2.造成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4.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上述伤亡人数标准的3倍;

2.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前款规定的损失后果,不报、迟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致使损失后果持续、扩大或者抢救工作延误的;

4.造成特别恶劣社会影响的;

5.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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