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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作者:时间:2024-09-1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289次举报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刑法第168条)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损失”,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别重大损失”,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

2.特别重大损失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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