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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作者:时间:2024-09-12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441次举报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刑法第138条)

(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后果特别严重”,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负事故主要责任的;

2.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同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并负事故主要责任的,或者同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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