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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作者:时间:2024-09-13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544次举报

【强迫卖淫罪】(刑法第358条第一、二款)

(一)强迫他人卖淫的,应予立案追诉,应予立案追诉,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卖淫人员累计达5人以上的;

2.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3人以上的;

3.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4.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自残、自杀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行为人既有组织卖淫犯罪行为,又有强迫卖淫犯罪行为,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组织、强迫卖淫“情节严重”论处:

1.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行为中具有“情节严重”情形之一的;

2.卖淫人员累计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人数标准的;

3.非法获利数额相加达到组织卖淫“情节严重”数额标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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