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作者:时间:2024-09-2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77次举报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877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