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第210条之一)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较大”,应予立案追诉,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以上不满25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100份以上不满5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200份以上不满1000份,或者票面额累计在80万元以上不满400万元的。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数量巨大”,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持有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100万元以上的;
2.持有伪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
3.持有伪造的上述二项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400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