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2月13日,上市公司甲公司控股股东乙公司开始筹划甲公司股权转让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同年5月9日,甲公司发布停牌公告。被告人王某一作为乙公司资本运作部副总经理,是该项目的主要负责人,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2016年2月至4月间,王某一在与被告人王某二等人聚餐过程中泄露上述内幕信息。同年4月底至5月6日,王某二为获取非法利益,利用王某二本人及胞弟王某三的证券账户买入甲公司股票合计220余万股,累计成交额3,100余万元。甲公司股票于2017年8月复牌后,王某二将股票陆续卖出,亏损35万余元。
2018年6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认定,甲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事宜的信息未公开前属于内幕信息,该内幕信息形成不晚于2016年2月13日,公开于2016年5月9日。该局对王某二以内幕交易行为处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以案释法】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一作为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被告人王某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后买入该证券,交易金额达3,100余万元,情节特别严重,两名被告人的行为分别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内幕交易罪。
据此,对被告人王某一犯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对被告人王某二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80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