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的对外开放政策不仅仅让我国创造了世界经济史上的奇迹,随之而来的还有国人思想观念因为受到西方文化的影响逐渐变得开放,这其中以婚姻生活以及性观念的转变尤为突出。在东部沿海发达城市,年轻的未婚男女们在未形成婚姻关系时同居生活早已习以为常。但是法律上对于同居关系期间出现各式纠纷的规定又存在较大空白。所以同居关系无论在法律上还是在情理上一旦出现纠纷都显得极为尴尬。这看似美好的生活不一定会产生圆满的结果,很多恋人在经历同居后最终因为性格不和、生活习惯差异等种种原因最终并未走进婚姻的殿堂。此时双方若仅存在情感上的纠葛,好聚好散倒也好办,若是除此之外对于同居期间的财产归属、债务承担问题再产生纠纷,那该如何处理?
一、同居关系该怎么认定
一直以来,人们在讲到同居关系的时候都喜欢加上“非法”两个字,实际上这么形容是不正确的。同居只是一种事实状态,除了已婚者与他人同居属于重婚罪外,并没有违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构成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如果同居关系双方都是未婚的男女,他们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其对自己生活状态的一种选择,婚姻法虽然不鼓励,但也并未明文禁止。
1、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不随时间的延长而自然成为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
2、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同居关系的解除
1、根据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男女双方均无配偶的同居关系,当事人如果起诉仅仅要求解除同居关系,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但当事人如果就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审理解除同居关系案件,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人民法院予以受理。对于涉及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纠纷的,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三、同居期间共同财产的分割
不管是离婚还是解除同居关系,一旦涉及到财产纠纷,房产的分割便是一个绕不开的永恒话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这就对绝大部分同居财产分割问题定下了基调,即按民事纠纷中一般共有财产关系处理。
律新团队特别总结出了以下八种财产分割情况:
1、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按约定处理。
2、同居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归当事人共有;按份取得的,可确定按份共有;如果同居期间有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其所得应为共同财产。
3、同居一方的收入或财产,原则上应归该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对取得该财产的当事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有资助,或在取得该财产的过程中有辅助性劳动及提供生活帮助的,则该收入或财产应为一般共有。
4、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5、同居期间的收入或财产归各当事人所有。
6、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可以确定份额的,依份额享有和承担;因抚养共同的子女所形成的债务为共同债务,因抚养各自的子女及赡养形成的债务为义务人个人债务。
7、因人身关系取得的财产归该当事人所有。
8、个人所有或共有权属不明的财产推定为共有财产。
四、同居期间债务问题
未婚同居可以购买财产,当然也会产生债务。需要解决债务的分配问题,首当其冲的是必须厘清到底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十一条之规定: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而笔者认为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双方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共同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共同债务,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双方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案例
案例一:(2018)苏0506民初3078号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于春节确立恋爱关系,同年4月份开始同居,8月双方分手。12月27日,被告徐与案外人、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购买苏州市××1603房屋,建筑面积88.34平方米,总价款1070000元,首付款263000元,银行贷款787000元,定金20000元。另外为购房支出契税10500元、个税10500元、中介费16050元。原、被告原系恋人关系,现已经结束恋爱关系,故双方在恋爱期间购置的婚房及钱款依法应予以分割。
【深度评判】
根据第九十条的规定可知,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根据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因此,未婚同居期间购买的房产分割时需要按照按份共有的方式进行分割。根据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案例二:(2016)苏0506民初993号
裁判要旨:原、被告双方于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同年7月20日起原告入住被告承租的本市三村42幢401室房屋,与被告一起同居生活,并12月24日因故分离。同居期间,被告于8月5日在原告的银行卡上取款80000元,当月14日,被告在上述原告银行卡上又支取钱款156000元,用于购买斯柯达明锐轿车一辆,该车登记牌号为苏E×××××,车辆所有权登记在被告名下,现由被告掌控。原告在恋爱关系破裂后,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其所支取的款项80000元,此外,就用于购车的156000元,被告在诉讼中一再表示,此系原告的赠与行为,但原告予以否认,认为其只同意结婚后买车,现原、被告已经不能结婚,故应当返还。
【深度评判】
本案中原、被告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因其未依法进行婚姻登记,故原、被告双方对各自对方均不享有任何的身份利益。同居生活期间,一方从另一方处取得的财物,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任何一方均有权要求对方予以返还,除非有明确的约定,或者该财物在同居期间因共同生活之需而已消耗。所以一方向另一方借结婚的名义索取财物的行为应该根据法律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在同居期间以结婚为由向另一方索要财物,在解除同居关系时一般不会全部被认定为赠与,而是会酌情要求索取者予以返还。
【引申结论】
1、同居关系不《民法典》保护,当事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亦不适用《民法典》有关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但可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2、关于“按照一般共有财产处理”,现阶段,法律没有明确具体是按照按份共有还是共同共有处理,如上述案例一是按照共同共有处理,案例二则是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经营收益以及因继承、赠与等途径取得的合法收入,原则上归其个人所有。如在同居期间,有共同购置的财产或共同经营所得的收入,则按照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析产纠纷中,原告方需要就同居关系进行举证,如无法举证,则可能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建议注意证据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