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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重线索初查,为立案打牢基础。制定周密可行的初查计划是做好初查工作的第一个环节,初查计划应做到“三个明确”:一是明确初查任务,做到有的放矢;二是明确初查范围。应根据举报线索,有重点、有选择地确定范围;三是明确初查方法,比如初查人员先不暴露身份,明察暗访。再比如,初查人员先通过接触与被举报人关系一般或有看法的人,由外及内,从外围入手,扩大战果。还可以采取声东击西的方式,即初查人员表面上调查此人此事,实际上是查彼人彼事。
研究犯罪心理,对症下药侦查。职务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产生的趋利避害、避重就轻等心态,是“本能避险心态”的反映,这种心态存在于反侦查活动的整个过程。特别是具有一定职务、地位的职务犯罪嫌疑人,他们熟悉国家政策,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社会经验,在犯罪手段上更加狡猾、隐蔽。只有识破职务犯罪嫌疑人的这些心理活动及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讯问,制定相应的侦查手段,打破犯罪嫌疑人的“沉默”。
加大科技投入,以技术还原真相。在全面落实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工作的基础上,要积极运用计算机技术建立涉案信息资料库,储存、管理相关信息,并对办案实行动态管理。职务犯罪侦查科技化是科学、严谨的工作,必须规范化、制度化。对于使用侦查技术手段获取的证据,要认真审查,不能暴露其来源及使用的技术手段。同时,加大科技投入,选调一些懂业务、肯钻研技术的人员充实到职务犯罪侦查技术队伍。有计划地对职务犯罪侦查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着重提高其应用技术的能力。
转变司法观念,牢固树立法治理念。在职务犯罪案件查办过程中既要遵守实体法的规定,也要遵照程序法的要求。检察人员要彻底摈弃“口供至上”观念,把所有的案件都当成“零口供”案件对待,这样办出的案件才能经得起时间与法律的检验。即使有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要判断除供述之外的其他证据能否对犯罪事实足以认定。特别是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辩解权利,如果辩解是客观真实的,可以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如果辩解是虚假的,则可运用反证法对犯罪事实加以论证,从而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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