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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单位参加比赛受伤算工伤吗?

作者:时间:2024-08-12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20次举报

胡某系某集团下属科技股份公司的机修工。2018年5月24日,胡某在代表公司参加集团举办的第五届职工运动会篮球比赛时,发生碰撞摔倒受伤,诊断为:左踝韧带损伤,下胫腓联合处损伤。

2018年6月19日,公司为胡某向当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那么胡某这种情况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注意以下几点:

   “工作时间”

   “工作场所”

   “工作原因”

在认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时不能机械,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

职工代表单位参加体育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所致。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而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侧重于保护劳动者的立法原意和司法实践,在认定“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时不能机械绝对,应当作广义理解,即只要是用人单位从自身利益出发,给职工安排或组织的与工作或单位利益有关的各项任务、活动,都可以视为工作。因此,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比赛受伤,可以视同职工参加单位临时指派的一项工作而受伤,是职工工作的延伸,应视为因工作原因而受伤。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规定,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因此,本案中,胡某在篮球赛中受伤,可以说是在特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特定的工作原因而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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