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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广州荔湾区危险驾驶罪辩护律师

作者:时间:2024-04-09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17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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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交通事故已经成为各种事故中的“第一杀手”,在各类事故引发的死亡人数中,交通事故死亡人数所占比例在80%左右,而酒后驾驶又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罪魁之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统计,20091月至8月,仅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就发生3206起,造成1302人死亡。危险驾驶行为的日益增多,使人民群众更深切地感受到这种犯罪行为的高风险性,尤其是一些醉酒驾驶造成的恶性刑事案件,经过媒体的广泛报道,更加重了民众的恐惧心理。当一般群众都在担忧醉驾行为对自己可能造成的侵害时,整个社会都转而倾向于对其作出趋重评价。在这一社会背景下,危险驾驶罪在全民关注中终于被搬上了立法者的桌面。

危险驾驶罪,依照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行为。从犯罪的概念上来理解是指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犯罪概念揭示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但只掌握犯罪概念,并不能具体详尽地了解犯罪行为。“在我国刑法中,犯罪概念是说明犯罪是什么,它具有什么基本属性;而犯罪构成是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说明犯罪是如何构成、成立犯罪需要具备哪些要件……犯罪构成中包括了犯罪成立的基本要件,即通常所列举的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等四个方面的要件。”⑴因此,要正确认识危险驾驶罪,还需要了解危险驾驶罪的内部结构。

1.“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行为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就在于侵犯了一定的社会关系,而且侵犯的社会关系越重要,其对社会的危害性就越大。如果某一行为并未危害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⑵危险驾驶罪侵犯的客体既包括直接受损的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也涵盖了潜在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暨公共安全秩序。这里的“交通运输”主要指公路和城市机动车辆的交通运输。这些交通运输活动一旦发生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就会危及公共安全,使人民的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通过对本罪犯罪客体的分析可知,危险驾驶行为已经侵犯了人们赖以生存的公共安全秩序,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2.“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侵害的客观外在事实特征。”⑶犯罪客观方面以客观事实特征为内容,是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客观因素。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驶,情节恶劣或者醉酒驾驶的行为。对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我国已经有了明确的立法成果,限定了法院的自由裁量。其中,“违反交通管理法规”,是指违反国家有关交通运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交通运输安全的规章等,主要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道路”,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限定为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醉酒驾驶”,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国家标准规定为: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超过临界值80mg100ml或者进行人体平衡的步行回转试验或者单腿直立试验,评价为暂时丧失驾驶能力的人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的行为。

3.“我国刑法中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⑷有人认为本罪在实践中应主要是从事道路交通运输的人员,笔者认为,本罪主体作为一般主体,并不需要界定某些特定人员,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一切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中国人和外国人、无国籍人均适用本罪,实践中,外国人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的案例也屡见不鲜。

4.“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以及犯罪的目的和动机这几种因素。”⑸醉酒驾车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不可能是过于自信的过失,因为危险驾驶罪首先是行为犯,不需产生危害结果,何况危险驾驶的行为一旦发生,就已经产生对公共安全的危害可能性。危险驾驶罪旨在保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作为具有机动车驾驶资格的行为人是明知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此,行为人对自己的危险驾驶行为对社会秩序的危害性是一种听之任之或希望的态度,犯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当然主要是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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