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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书只应做为鉴定意见 并不是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 交通事故案件律师

作者:时间:2024-04-09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666次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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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认定书的证据属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笔者认为,无论从证据的形式上还是实质上看,交通事故认定书更接近于鉴定意见,而且将交通事故认定书界定为鉴定意见更有利于对交通肇事案件的正确处理。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一旦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明显错误时,可以委托作出该认定书的上级鉴定机构进行复核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证明力没有优先性,法院可以要求制作人出庭接受询问并接受调查,必要时还可以要求重新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与处理应分离。在司法实践中,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由处理该起交通事故的执法者根据事故现场情况等依法作出的责任认定,该执法者既是交通事故责任的判断者,又是交通事故的处理者,因缺乏必要监督,易导致权力滥用。因此,事故认定与事故处理应当分离。交警部门单独成立事故认定专门机构,对事故作出全面客观的责任认定意见后,再由事故处理部门对事故进行后续处理。也就是说,如果公安机关的人员参与了交通事故的认定工作,就不应该参与本案的侦查,以防止制作人和办案人员身份重合而先入为主,或者办案人员与案件形成实质上的利害关系,造成诉讼不公。

严格掌握复核程序。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1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警部门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中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责任划分是否公正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这几个方面予以审查,并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或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

正确对待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地位。因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办案人员对该专业知识相对较弱,以致过于依赖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将此认定书作为肇事者是否应该承担刑事责任和法院量刑的主要依据,无形中强化了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地位。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一种证据,并不是对当事人事故责任的最终认定。因此,如果当事人未依法提出复核申请或者复核申请结论为维持的,当事人亦可在诉讼中,提出对自己有利的证据材料,由司法机关根据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核查情况及其他相关材料,依法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最终的司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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