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企业的员工因旷工被解雇后,企业却要支付这名员工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万元。请看案情介绍——
案情简介
2001年,刘某入职扬中市某医药公司,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约定的地点为“总部及各连锁店”,工作内容约定医药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依法变动刘某的工作岗位,刘某应当按照医药公司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合同。
2017年12月,刘某填写了部长级岗位上岗志愿书并注明:本人自愿作为后备干部,选择行政助理级以上及门店店长等空缺岗位,服从安排。2020年初,医药公司增设了一个新的部门,并任命刘某为该部门的副部长。
2020年底,刘某因伤休假5个月,这期间,医药公司针对旗下的连锁店因为违规被卫生主管部门处罚一事,作出公司内部的处罚决定。督导部分管的领导应对这次处罚事件,承担领导管理责任。2021年3月份,刘某伤愈回公司上班,医药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告知刘某说,公司根据企业发展的规划决定,调整他调整到公司下面的连锁店,担任副店长的岗位。
刘某认为,公司在其没有犯原则性错误的前提下,将自己的待遇降低,因此不同意调岗。
此后,医药公司先后向刘某发出了岗位调动通知书、旷工通知单,告知说督导部副部长的岗位已撤销不再设立,要求刘某按期到连锁店副店长的岗位上报到,并申明了如果你刘某不及时报到,按照公司的规章制度,将被视为旷工,就是可能会被解聘。
但即便如此,刘某始终未到岗。2021年4月,医药公司向刘某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刘某连续旷工超过5天,公司多次警告无效,他严重违反了企业管理制度,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被解雇后,刘某不服气,向扬中市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部门裁决医药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万元,医药公司不服裁决,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最终,法院判决医药公司支付刘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万元。
案情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审查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合法,既要从实体层面审查用人单位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劳动者的违纪行为在规章制度中是否有明确规定等,也要从程序层面审查,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违法。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医药公司在解除与刘某劳动关系之前,应当通知工会,医药公司虽然在庭审后,补正通知了它所在地的工会,但补正应当在起诉之前。因此,医药公司单方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虽然在事实上有依据,但是在程序上却是违法的。
温馨提示
如果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