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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某诉南京某人力资源公司劳动争议案

作者:时间:2024-08-1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01次举报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2023年6月9日/(2022)苏0105民初20778号/一审

裁判要旨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以具有劳动者的合法身份为前提。双方未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一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否定性评价。此外,人民法院应当主动与行政主管部门沟通,以司法建议等形式督促依法追回被骗取的保险待遇,保障国家社保基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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