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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

作者:时间:2024-08-1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597次举报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12.04 / (2023)苏03民终6278号 / 二审

裁判要旨
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限制非负有保密义务劳动者的自主择业权。用人单位不区分劳动者是否属于掌握本单位商业秘密、与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人员,无差别地与劳动者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并约定高额违约金,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离职后进入有竞争关系的新用人单位,原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高额违约金,依法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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