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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某欢诉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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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8-18 00:00:00
分类: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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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2021.08.02 / (2020)苏0505民初5582号 / 一审
裁判要旨
1.
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项目转包、承揽、合作等协议,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认定。
2.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将其主营配送业务转包给其他企业,再由其他企业与劳动者签订项目转包、承揽、合作等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情况,并结合实际用工管理主体、劳动报酬来源等因素,依法认定劳动者与其关系最紧密的企业之间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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