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某某经营某保健食品商行多年。2022年5月9日,甲区市场监管局接到对汪某某涉嫌虚假宣传的匿名群众举报,于2022年5月9日对其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现场笔录记载:检查现场位某交叉路口南侧东二楼,属于老年保健品会销场所。现场会议室有工作人员现场进行宣传讲解,会议室大约有40人左右在听课。接待室内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部分销售商品样品展示,有大蒜油、牛髓粉、羊奶粉等,商标均为陈某某生物时代。会议室办公桌上有经营记录本8个。
2022年5月10日,甲区市场监管局以汪某某涉嫌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虚假宣传为由予以立案调查。
2022年5月16日,甲区市场监管局向汪某某进行询问,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汪某某在笔录中陈述,其现在销售的产品,共有牛髓粉复合蛋白固体饮料、纯山羊奶粉藤果油、元宝枫籽油水飞蓟籽油凝胶糖果、珍硒虫草浸提粉、大蒜油凝胶糖果5种产品;《疾病的天敌》一书是辽宁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配送的,每本收费10元,其免费送给客户,到现在送了约300本;没有统计,具体数据不详。
2022年5月31日,甲区市场监管局第二次对汪某某进行询问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汪某某在笔录中陈述,其是辽宁某健康食品有限公司的经销商,只销售该公司的上述产品;购买《疾病的天敌》没有单独的打款记录,是随着产品一起打款;在《疾病的天敌》中有服用上述案涉产品具有治疗各种疾病的病例的记录;员工的记录本上有顾客的身体状况及所销售案涉产品服用情况的记录;所销售的上述案涉产品不是药品,只是普通固体饮料及糖果,不具有治疗功效。
2022年8月4日,经甲区市场监管局负责人批准,延长案件办理期限30日。
2022年8月15日,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22年8月18日,因本案涉处罚数额较大,经法制机构审核,同意提交案审委员会进行集体讨论。
2022年8月25日,经案审委集体讨论,决定同意承办机构对案件当事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9月4日,甲区市场监管局以案情复杂为由,经集体讨论,决定继续延期案件办理期限60日。
2022年9月5日,甲区市场监管局向汪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汪某某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2022年9月7日,汪某某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
2022年10月11日,甲区市场监管局复核后,未予采纳。
2022年10月12日,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20万元。
并于2022年10月17日向汪某某送达。
嗣后,汪某某不服,形成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