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4月1日,匡某通过微信向某桌游馆经营者张某发送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张某收到该通知。此后匡某向常州市天宁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支付经济补偿金4845元;2、支付加班工资1670元;3、返还3月份社保费。仲裁中某桌游馆反诉要求:1、匡军支付个人培训费3000元及展会培训费1978.38元;2、支付财产损失2148元。某桌游馆陈述,工作中匡某讲解不清晰专业素养不够,个人情绪有的直接针对顾客,导致差评,客服给该场次顾客返还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某桌游馆主张的财产损失,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本案中,某桌游馆主张因匡某的失职产生2148元损失。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行为由用人单位承担后果,劳动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对于工作中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应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作的性质进行监控管理,避免损失的发生,不得将经营风险转移给劳动者;第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的,应以有劳动合同约定或规章制度规定为前提,而本案某桌游馆、匡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有相关约定,因此某桌游馆主张该损失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审维持原判。
——(2023)苏04民终38号
因员工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法律赋予了用人单位可向员工追偿损失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在行使向员工追偿经济损失的权利时,也会面对“重重障碍”。
1. 用人单位需要证明因员工行为确实给用人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后果,且其行为本身与损失后果应具备因果关系。
2. 用人单位还需评估员工行为的过错程度,是否严重到需要对用人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如(2024)苏0826民初1423号裁判中法院认为“企业作为劳动成果的享有者,更应承担经营风险。因此,通常情况下,只有在劳动者由于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才负赔偿责任。如果劳动者没有过失或者存在轻微过失,则无需赔偿”。
3. 无论是《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还是《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均明确要求用人单位需要在劳动合同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向员工追偿经济损失的”条款,而此项恰恰是大部分用人单位最易忽略的一项要求。
只有在满足上述3项的要求下,用人单位向员工追偿经济损失的行为才可能得到仲裁委或法院的认可。
否则,就会像本篇案例一样,首先员工给用人单位所造成损失的事实依据不充分,其次双方也未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确该追偿依据。最终,法院认为该用人单位的反诉主张无任何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此外,对于用人单位向在职员工以“扣除”员工薪资方式追偿的,对于每月可扣减金额和追偿后员工剩余的工资总额还受《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限制。
对此,通商律师建议:
01. 用人单位应通过劳动合同约定或制度规定的方式,明确员工损失赔偿的规则和方式,此为用人单位能否向员工追责的前提要件。
建议可在劳动合同中增加“因可归责于员工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员工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履职过程中造成第三方损失,给用人单位造成任何损失的,员工应在其担责范围内全额赔偿。员工同意并授权相关赔偿款项可优先从用人单位向其本人支付的劳动报酬、欠款、补偿/赔偿金或其他应付款项中扣减,不足部分,用人单位有权继续依法追偿。”条款。
02. 在启动追责流程前,需进行充分的论证:(1)员工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2)员工上述行为与损失后果之间是否存在明确和直接的因果关系;(3)该因果关系是单一关系,还是多因一果,即公司的该等损失是否应当由被追责员工一人全部承担。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但提供了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四)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的规定需要从工资中扣除赔偿费的;
……第四项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经济损失发生后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