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者收到用人单位的录用通知后,从原单位办理好离职手续,随时准备入职,岂料被用人单位以业务收缩、职能合并等理由取消岗位录用。因进退无路,应聘者遂诉至法院。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判决用人单位需赔偿应聘者相应损失。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某公司按照试用期月工资标准的1.5倍,向陈先生赔偿2.7万元,并支付体检费用损失140余元。
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王健
某公司的工作人员通过电子邮件邀请陈先生进行面试、发送录用通知,明确表达了希望与陈先生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意向,并详细载明工作岗位、薪资报酬、劳动合同期限、试用期等具体信息,且包含双方将于特定时间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因此,该录用通知在性质上是某公司向陈先生发出的希望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要约。陈先生在该份录用通知上签名,承诺将于特定时间入职并收到某公司的入职指引邮件,即陈先生作出了有效承诺。
由此,陈先生与某公司之间成立了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预约合同,该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陈先生在收到入职通知后,从原用人单位离职,并根据企业要求进行体检,但某公司却在此时以部门裁撤合并、岗位不存在为由拒绝与陈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构成对预约合同的违约,应向陈先生负担违反预约合同的损失。
结合陈先生已从原单位离职、录用通知载明的试用期工资金额、某公司主动告知陈先生不履行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节点、陈先生已进行入职体检等综合因素,法院酌定某公司应向陈先生赔偿试用期月工资标准1.5倍以及体检费用损失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