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观点
关于建造师证书补贴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金基数的问题。L虽主张其与R公司约定月工资为8000元,包括证书补贴5000元,但依据R公司与L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内部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为3000元,故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双方约定证书补贴属于工资的组成部分。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故L主张应当将证书补贴计入工资收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基数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
? 裁判文书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