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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司法处理

作者:时间:2024-08-2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978次举报

第一部分:案情引入及问题的提出



【基本案情】

甲系乙公司职工,因乙公司经营不善,未足额向甲支付工资报酬已达半年,期间也并未替甲缴纳社会保险,后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但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未保留任何书面证据,甲又随即提起仲裁,并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为依据,主张劳动合同解除系被迫解除,要求乙公司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因何种原因或者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2、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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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实务倾向性观点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系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虽然立法并未规定劳动者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但从固定证据及平衡权利义务角度出发,劳动者可以特定方式通知用人单位。

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如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具体情形常见为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

3、实务中,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知晓提出辞职理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承担所作出主动辞职行为决定而造成的后果,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4、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因何种原因或者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各地司法口径并不统一,就山东高院而言,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为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否则即推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就四川省高院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备注:47条系经济补偿金、87条系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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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裁判规则与典型案例


01



裁判规则一: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在对劳动者离职原因存在争议时,应根据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表等记载的离职原因,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由法院具体认定劳动者的离职原因。

【案例来源】

焦某某与山东喜瑞门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19)鲁1302民初5871号

【法院裁判】

被告山东喜瑞门食品有限公司书面辩称,一、被答辩人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不存在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2018年5月2日,被答辩人因个人原因向答辩人提出辞职,5月10日答辩人批准离职,并办理了工作交接手续。参照广东高院《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8条规定,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北京高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中规定: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因而被答辩人当时提出辞职的原因并不是因为答辩人违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原因而提出辞职,而是因为无法完成本职工作而提出的辞职,在离职后又以未缴纳社保要求经济补偿金不应得到支持。

本院认为,对原告的离职原因,根据公司提交的离职申请表等记载的离职原因,并结合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本院认定原告的离职原因为不接受公司新的工作调动,被告公司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


裁判规则二:劳动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知晓提出辞职理由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承担所作出主动辞职行为决定而造成的后果,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靳毅与深圳赛中互娱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19637号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其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但其向被告提交的《离职申请表》中明确载明离职类型为“辞职”、离职原因为“工作原因、个人发展规划”,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充分知晓其填写提交《离职申请表》的后果,原告离职后再行主张其被迫辞职依据不足。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28条的内容“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故,对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郭广进与韶关市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2019)粤0205民初395号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一、被告应否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关于争议焦点一,原告于2018年6月14日以“年纪大了不能胜任教练这个职业”为由提出辞职,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有胁迫的意思,但并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本院视辞职短信内容属于原告本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应承担所作出主动辞职行为决定而造成的后果。原告离职原因是“年纪大了不能胜任教练这个职业”而主动辞职,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劳办发[1996]33号)的复函第二条规定,由劳动者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二十八条“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的规定,现原告又以被告没买社保等理由要求经济补偿,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

中金易购黄金珠宝有限公司与黄志勇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3民初29222号

【法院裁判】

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原告是否应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0000元。根据本院查明事实,被告在职期间,原告未支付2019年3月至5月的工资,被告据此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依法应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原告并未提供被告的辞职申请证明被告属于主动离职,其主张的事实,没有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信。关于仲裁裁决书中裁决原告应支付被告拖欠工资41053.52元的请求,原告虽提出不予支付的请求,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该工资已经支付,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亦不予支持。

02



裁判规则三: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案例来源】

深圳市心蕊园艺有限公司与黄丹怡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粤0304民初36948号

【法院裁判】

本院认为,原告未提交有效的工资发放制度,故其关于管理项目和人员绩效延后发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已向被告送达《关于黄丹怡小姐签劳动合同通知函》,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根据本院上述认定,原告确存在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且被告已向原告的注册地址邮寄了《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其已尽到告知义务,本院依法采信被告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的主张,并认定双方劳动关系于《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送达原告注册地址的时间,即2019年4月15日解除。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一、《北京市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

39、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如何处理?

对于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当时实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理由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劳动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之外的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在仲裁或诉讼阶段又主张是用人单位存在前述法定情形迫使其解除劳动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仲裁委、法院不予支持,但劳动者证明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形的除外。

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

28、劳动者以其他理由提出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的通知【川高法民一〔2016〕1号】

26.劳动者以其他理由辞职后,又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所列情形迫使其辞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或赔偿金的,一般不予支持。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法证明劳动者的离职原因,可视为用人单位提出且经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四、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三)【浙高法民一〔2015〕9号】

(七)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之后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为据,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经查用人单位确实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对劳动者要求经济补偿的主张能否支持?

答: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但劳动者辞职时未说明原因或理由,事后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五、《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裁判指引》

八十一、……,劳动者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鲁高法[2011]297号】 

 (十一)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往往对解除劳动合同无异议,但因何种原因或者由哪一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各执一词,用人单位主张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应免除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而劳动者则主张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种情形下,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以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负有管理责任为由,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证明因劳动者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否则即推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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