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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扬普法|企业能否以员工离职为由不发年终奖?

作者:时间:2024-08-28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003次举报


一、相关案例


案例1:房玥诉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来自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性案例183号)


基本案情:房玥于2011年1月至中美联泰大都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都会公司)工作,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约定房玥担任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2017年10月,大都会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决定撤销战略部,房玥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大都会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玥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房玥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大都会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大都会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据查,大都会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裁判要点: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例2:某置业公司与隋某劳动争议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10起劳动争议案件典型案例之十)


基本案情:某置业公司对年终绩效奖金的发放作出规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个薪酬年度,年终绩效奖金原则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发放,员工年度内中途到职、复职,奖金按到、复职日期依比例计算,截至奖金发放时点已离职的员工,无奖金。隋某于2019年11月7日到某置业公司工作,2020年12月30日以个人原因为由向某置业公司提交辞职信。2021年1月22日,隋某填写《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清单》,与某置业公司完成了工作交接,隋某在交接清单上标注年度奖金未发放。2021年2月10日,某置业公司发放2020年度年终绩效奖金。隋某所在部门符合发放奖金条件,但某置业公司以发放年终奖时隋某不在岗为由,未发放隋某年终绩效奖金。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隋某诉请某置业公司支付2020年度绩效考核奖金。


裁判要点:年终奖系用人单位对员工年度工作业绩的奖励,用人单位虽对奖金发放的条件拥有自主权,但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奖金属于工资性质,故用人单位在制定发放规则时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对于在年终绩效奖金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绩效奖金,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隋某已在2020年度内提供了全年的劳动,且亦因工作业绩荣获季度经营达人荣誉证书,2020年度其所在部门的考核结果符合发放年度奖金的条件,结合上述情况,隋某有权向某置业公司主张2020年度年终绩效奖金,某置业公司仅以发放年终奖时隋某不在职为由拒绝发放,不符合公平原则。判决某置业公司支付隋某2020年度绩效奖金。


案例3:某管理有限公司与杨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2013年—2022年)典型案例之十)


基本案情:杨某原系某管理有限公司的员工,在该公司从事医药代表工作。


2015年1月27日,杨某签收的公司员工手册规定,员工被解聘或退回劳务派遣机构的,不适用公司的奖励计划。2017年1月10日,某管理有限公司以杨某存在虚假报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向其发出解除通知。2017年1月23日,杨某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11,900元等。仲裁裁决某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杨某2016年第四季度奖金2,500元和2016年下半年行为评定奖11,900元等。某管理有限公司认为,根据公司《员工手册》以及《2016奖励计划》规定,员工被解聘的,则不再向其发放相关的奖金,故杨某不符合发放奖金的条件,乃诉至法院。


裁判要点:用人单位在被认定违法解除的情况下,不能证明劳动者在职期间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奖金发放标准,仅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离职员工不发放奖金而主张无需支付的,该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并未有相关条款对年终奖进行规定,《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明确将奖金规定为工资总额的一部分。


年终奖金是企业基于对员工工作表现的认可而给予的奖励,属于企业自主管理权限之内。在实际操作中,企业通常会对年终奖金进行原则性规定,具体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金额由企业结合单位整体的经营业绩、部门绩效以及员工个人的工作表现来决定。此外,有些企业亦会对年终奖金的支付设定具体的条件,例如员工在当年度的服务时间、是否接受并通过年终考核,以及在奖金发放时是否仍在职等。


三、结论与建议


年终奖的发放取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约定或规章制度。一旦有约定或规定,用人单位须按约定发放。员工要求年终奖时,需先证明双方有约定。用人单位不发放时,需证明员工不符合支付条件,如考核不合格、未达到绩效要求等。如约定在劳动合同外,如在员工手册中,用人单位需证明该规定经民主程序审议制定并公示。


奖金的设置与发放是直接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用人单位在发放年终奖时不可以随意决定分配对象及分配标准,在制定发放年终奖规则时亦应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基于上述处理原则,建议公司在制定年终奖发放规定时,结合自身的用工管理方式与惯例,在内部制度设计上应对年终奖进行明确且详尽的定义,用人单位制订相关规章制度时应确保程序的合法性,亦需从公平角度审查规章制度内容的合理性。同时,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也应当认真阅读合同条款,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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