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徐某武于2000年10月8日入职原告上海仁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最后一份合同期至2021年12月31日,岗位是房产销售、资产管理服务。2019年9月16日,被告在办公地所在大楼发生意外导致受伤,被送往新华医院治疗,诊断为右三踝骨折伴踝关节脱位,于次日行骨折脱位外固定术,2019年9月24日又行关节镜辅助下右三踝骨折ORIF+踝关节清理,后出院。2019年9月16日意外受伤事件发生后,被告要求原告配合申报工伤,因双方对受伤原因、发生经过认识不一,期间渐生矛盾。2020年5月15日,上海市杨浦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被告工伤认定申请,经调查核实,认定事故发生与工作无关,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后被告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2021年2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收悉新华医院开具的病假单,具明建议休息三个月(至2019年12月16日)。2019年12月3日,原告向被告出具《通知》,言明:“你于2019年9月16日请病假至12月16日。病假期满,现通知你:请于12月20日到岗上班,公司视个人情况安排相应岗位。未如期到岗上班,公司将按照劳动合同的《奖惩制度》予以处理。”2019年12月20日,被告至原告处向人事递交上海市杨浦区中心医院于2019年12月16日开具的病假证明单,证明单具明建议病假两周。人事告知被告等待负责人回来面对面沟通,但被告自行离开。2019年12月23日,原告人事电话联系,但被告未接听。原告遂寄送《通知》,言明:“鉴于你因个人原因,自行摔伤导致无法正常上班。此前你所提交的病假单已于12月16日到期,单位已通知你在12月20日正式上班,但你至今未来,我们已多次电话联系你,你也拒接。现单位再次要求你立即前来上班,单位将根据你身体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合的岗位,如你仍不来上班,将作为旷工处理,所有后果自行承担。”被告收悉《通知》但未上班。2019年12月30日,原告负责人、人事等至被告家中但未见到被告,与其父母沟通。经查,新华医院、杨浦区中心医院先后就被告伤势开具病假单,期间连续,至2020年7月仍持续。自2019年12月底开始,上述病假单先由被告母亲送至原告处,原告拒收;后邮寄原告,逾期退回,多次退回后被告未再寄送病假单。被告的就医记录及医保结算显示,自2019年12月起,病假单开具当日大多只见挂号记录,未见诊疗或配药记录,医嘱为“建议休息”。2020年1月至4月期间,被告微信步数多见5000步至10000步以上。2020年5月底,原告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你的行为涉嫌骗保,公司不可能予以配合。为此,你多次前来闹事,并拒不恢复工作……期间,公司多次通知你前来上班,但你均置之不理……你长期拒不到岗工作的行为,已构成旷工,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故通知双方劳动关系将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被告收到该解除通知,确认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31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