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过错程度比例承担。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不以职工的放弃而免除。公司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若不及时缴纳社会保险补缴时会产生滞纳金的情形下,仍然未履行该法定义务,公司对由此产生的滞纳金有过错,且应认定为主要过错;而职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向公司出具承诺书,能够认定承诺系对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和义务作出的不当处分,该不当处分行为客观上影响了公司履行上述法定义务,故对滞纳金的产生亦有过错,应认定为次要过错。
就本案而言,虽然老李在《承诺书》上签字,单方面承诺放弃某保安公司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是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该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承诺而免除。因此,老李签字的《承诺书》明显使某保安公司免除了自己的法定责任,加重了老李的负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
同时,滞纳金是通过给用人单位增加额外金钱负担的方式,督促其履行法定义务,是对用人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某保安公司没有履行为老李缴纳其应负担的社会保险费及依法代扣代缴应由老李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滞纳金应由某保安公司承担。
综上,某保安公司主张老李支付滞纳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某保安公司的诉讼请求。某保安公司不服上诉,南京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社会保险费是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用人单位能否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仅关系到劳动者切身利益,还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发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能根据劳动者或用人单位自己的意愿而免除。劳动者出具的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承诺、声明以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的书面协议等,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不应以劳动者曾自愿放弃为由拒绝补缴社会保险。同时,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社会保险补贴,劳动者应予以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