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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劳动争议意见: 涉经济补偿 退休 续签 产假 年休假 试用期... | 劳动法行天下

作者:时间:2024-08-3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52次举报

 问  题


1.关于国外工作人员国内缴纳社会保险问题
来信时间:2024-04-29;回复时间:2024-05-06
于*:为了响应国家“ 一带一路”政策,法律服务行业人员和业务也开始踊跃“出海”,华侨回中国就业,但又被派到永久居留权国长期工作,工资和费用等均由海外机构承担,请问该华侨是否必须缴纳中国社保?
回复:您好!国外工作但未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中国公民,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在国内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但是,作为国际惯例,大多数国家普遍通过立法强制要求在本国就业的外籍人员必须参加本国的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并给予其国民待遇。因此,在国外工作的中国公民,如果工作国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同时,为避免劳动者在派出国和工作国可能面临的双重缴费问题,世界通行做法是通过签署社会保障协定解决。目前我国已与德国、韩国、丹麦等12国签暑了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其中,与德国、韩国、丹麦、芬兰、加拿大、瑞士、荷兰、西班牙、卢森堡、塞尔维亚、日本11个国家签署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已正式生效实施。根据上述协定约定,在我国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在一定时期内,可以继续在我国参保缴费,不在缔约另一国参加相应社会保险。具体适用人员范围、免除险种、办理流程等信息,可以在我部门户网站服务之窗栏目查询。
2.关于劳动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无上限问题
来信时间:2024-04-30;回复时间:2024-05-09
马*艳:经济补偿支付年限有上限吗?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是理解为只有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出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才需限制支付年限不得超过12年,还是理解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在年限上所有劳动者无论何种工资水平均需受到最长不超过12年的限制(即三倍 12个月双重封顶),还是工资超过3倍的劳动者需要受到3倍工资的限制?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款所指“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的规定只适用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情形。
3.关于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补偿问题
来信时间:2024-03-19;回复时间:2024-03-21
曲*城:其公司在2019年3月与一员工孔某签订5年固定期劳动合同(第一次签),2023年8月公司通知孔某放假(支付放假工资1580元/月,本地标准)。2024年2月其公司提前1个月通知孔某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孔某接到通知后同意不再续签。问:其公司是否需要给孔某经济赔偿?补偿标准是多少?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因此,来信反映的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不再续签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4.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
来信时间:2024-02-26;回复时间:2024-02-29
李*:2021年开始与单位进行一年一签的劳动合同,现在2024年单位决定解聘不再续签,单位应该对此作出经济补偿吗?
回复: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5.关于劳动合同期满能否领取失业金问题
来信时间:2024-01-11;回复时间:2024-01-16
杜*恒:咨询劳动合同期满能否领取失业金。
回复:您好!申领失业保险金需满足所在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条件。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如参保缴费满1年,则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您可持本人身份证或社保卡向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者在网上办理。网上渠道为失业保险待遇申领全国统一入口,网址是:http://si.zwfw.mohrss.gov.cn/。此外,微信、支付宝搜索“电子社保卡”小程序、掌上12333APP选择“失业保险金网上申领”服务也可办理。
6.关于能否与两家用人单位同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问题
来信时间:2024-01-09;回复时间:2024-01-12
刘*:法律法规对于全日制劳动关系是否有明确规定,一个人能否和两家单位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每周工作时间均超过24小时,平均每日工作时间均超过4小时,按月发放工资,即同时签订两份全日制劳动合同。以上情况是否符合当前法律法规规定。
回复:您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未对劳动者同时与两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作出禁止性规定。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7.关于试用期问题
来信时间:2023-11-06;回复时间:2023-11-09
李*梅:劳动合同法中对试用期的规定: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请问正式劳动合同签的3年,试用期应该是几个月?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试用期不是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约定试用期。双方约定试用期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因此,对订立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8.关于劳动合同期满不再续签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问题
来信时间:2023-04-24;回复时间:2023-04-28
田*理:按照2008年1月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需要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但是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需要给予经济补偿的不再包括劳动合同期满的合同终止。请问一下,那现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想续签的是不是还必须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呢?
回复: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9.关于如何把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与《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二十一条的区别问题
来信时间:2022-10-10;回复时间:2022-10-13
聂*:最近在工作中遇到了1名员工从本公司A岗位离职5年后,再次入职本公司B岗位的情况(两个岗位的职责和层级完全不同)。由于该员工第一次入职A岗位已设置过试用期,不知公司在该员工第二次招聘入职B岗位后否还可以约定试用期?此时该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条款,还是适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4条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或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本条中规定的“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劳动岗位或工种劳动者”条款?不知道以上两份劳动部文件中“针对不同岗位可重新约定试用期”与《劳动合同法》不完全一致的表述,是完全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执行呢?还是视为对《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内容的补充?对此我也查看了各地法院对此类情况的判决书【(2010)杭滨民初字第693号】,结果不完全一致,烦请给予解惑。
回复:您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和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劳办发〔1994〕289号)相关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不一致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10.关于劳办发〔1995〕150号复函被废止后新替代文件问题
来信时间:2022-08-24;回复时间:2022-09-06
郑*文:人社部发〔2017〕8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中载明,《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宣布废止。理由:已有新规替代。请问替代的新规是什么?

回复:您好!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第五批宣布失效和废止文件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87号),《劳动部办公厅、国家经贸委办公厅对“关于用人单位要求在职职工缴纳抵押性钱款或股金的做法应否制止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5〕150号)宣布废止。劳办发〔1995〕150号的内容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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