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办案心法”栏目“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特别专题,邀请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办案标兵,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陆家嘴人民法庭庭长、三级高级法官——韩伶为我们讲解网络社交平台言论侵害名誉权的司法审查要点。
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迅速崛起和创新发展,网络社交平台越来越多元化、便捷化、无门槛化,因平台用户发布言论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与日俱增,并呈现出类型新颖、诉讼主张多样、平台涉及新业态新模式等特点。
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网络社交平台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侵权之间的界限,如何认定被侵权人、侵权人的主体资格,如何区分正常的评论或者批评与恶意差评之间的界限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认定等,都是审判实务的重点和难点。有必要梳理归纳此类案件的审查要点,实现类案适法统一,在保护网络社交平台言论自由的同时营造清朗文明的网络空间。
网络名誉权侵权有别于传统名誉权侵权的主要特征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认定名誉权侵权原则上应符合四个构成要件:违法行为、主观过错、损害事实、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网络名誉权侵权通常表现为通过文字、图片、视频、音频等方式在网上发布侮辱性、诽谤性言论或者文章、新闻报道失实等。
网络名誉权侵权有别于传统名誉权侵权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
一、案件类型新颖,涉案主体多样
网络侵权行为多发生在微博、微信、贴吧、短视频、点评APP等各种可以分享信息的社交平台。因网络平台更新迭代快,新类型网络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涌现,比如网络游戏用户因违反规则被平台处罚引发的纠纷、评论热点文章引发的纠纷、发布针对商户的差评引发的纠纷、离职职工发布针对前公司的负面言论引发的纠纷等。除传统自然人之间的侵权纠纷外,近年来涉法人、非法人组织的侵权纠纷数量逐年上升。
二、群体诉讼增多,社会关注度较高
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转发、留言、分享、跟评等,简单快捷、随意性强、传播速度快,波及主体范围广,矛盾易激化。审判实务中针对同一事实,同一原告起诉不同被告、不同原告起诉同一被告、原被告互诉引发的群体性纠纷案件不在少数。此类案件也往往因涉及知名明星、网红博主、职业游戏选手等,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力大。
三、网络平台具有虚拟性、隐蔽性,相关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网络平台虚拟性、隐蔽性高,网络账号易注册、难管理,网络言论易发表、难彻底消除,这导致侵权人难以确定、损害后果不易判断,受害人取证困难,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加入也导致责任认定愈加复杂。同时,网络名誉权侵权的认定不仅涉及伦理、公共利益、价值判断等多元平衡问题,还需结合纠纷涉及的相关领域知识,与传统名誉权侵权纠纷案件相比审理难度系数增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