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时间:07:00-21:59 服务地区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的

作者:时间:2024-01-07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35次举报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的


导读: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补偿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补偿停业停产损失、补偿搬迁费用等。门面房拆迁补偿纠纷的解决方法有两种,一是申请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

一、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的

  门面房拆迁补偿标准是:补偿替代土地的价差损失;补偿经营损失、停业停产损失;补偿地上物即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的损失;补偿搬迁费用;补偿解聘员工的安置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二、门面房拆迁补偿纠纷怎么解决

  门面房拆迁补偿纠纷解决方法包括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诉讼。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三、门面房拆迁补偿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是六个月,除不动产相关案件外,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引用法条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

  •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一十七条

  •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律师
律师 已认证
  • 执业年
咨询律师
版权所有:IP属地:
技术支持:中华律师网 个人网站总访问量:1135 昨日访问量:

中华律师网提示: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中华律师网投诉入口反馈, 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