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要旨】
2023年10月1日起,青岛市内七区(市南区、市北区、黄岛区、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即墨区)失业金1980元/月,青岛市内三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失业金1809元/月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
关于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
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
鲁人社发〔2018〕60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7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挂钩联动机制
自2018年起,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执行当月,各地严格按照新的最低工资标准和挂钩比例自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不再另行印发调整通知。
二、调整挂钩比例和方法
2018年11月起,各地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2019年,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2020年起,调整为当地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90%,并保持90%的比例。如2019年、2020年最低工资标准未调整,从当年11月起按上述规定提高挂钩比例。如遇国家政策调整,适时调整。
三、切实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建立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对提高失业人员待遇,保障和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服务理念,高度重视,分步实施,循序渐进,确保落实。各地贯彻落实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8年12月1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鲁政字〔2023〕17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和职工工资水平增长等情况,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核,确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现公布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2010元、182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元、20元、18元。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见附件。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从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鲁政字〔2021〕169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各市、县(市、区)要加强对《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和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布最低工资标准,让用人单位、劳动者和公众广为了解。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最低工资规定》的行为要依法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附件:各县(市、区)最低工资标准表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免责声明:本公众号转载的信息,均会标明来源,且承诺转载仅出于传递更多信息的目的,不用于商业用途或者其他盈利性用途。如有侵权,烦请联系本公众号,本公众号会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