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裁判观点
本院对此审查认为,法院有权对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体现为该规章制度是否经过了法定程序、规章制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规章制度是否业已向职工公示。本案经原审查证,被申请人于2018年8月17日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了修订后的《员工考勤管理》,申请人在《员工规章制度学习记录》上签名,且经审查,制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审认定被申请人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合法性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至于申请人主张的法院应对被申请人选举和推荐参加职代会的职工代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的问题,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另外,即使被申请人制定的考勤管理制度在法定程序上存在一定瑕疵,但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服从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和安排,不得随意旷工,这是每个劳动者共知的基本常识,就此而言,申请人的主张也不符合世之常理。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经催告,直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缺乏合理性和合法性。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律均未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前的催告程序,故申请人的该再审理由于法无据。
? 裁判文书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