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朱某某被诊断为XX,朱某某经徐州某某公司同意休病假至2023年4月30日。
2023年5月1日,公司的员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朱某某发送通知书,通知朱某某病假医疗期于2023年4月30日已满24个月,请于2023年5月4日8时准时到公司报到,逾期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争议焦点:
1、公司解除是违法解除OR合法解除?
2、公司应支付0 or 2N or n ?
3、若要支付补偿或赔偿,基数是否应剔除周某某2年多病假期间,回归到朱某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仲裁裁决,徐州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04687.1元(其它裁决结果省略)
本号注:仲裁认为,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不批病假,以旷工解除,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N,基数为员工病假前的正常工资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某根据规定,已休满两年的医疗期,徐州某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朱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减少诉累,故法院支持徐州某某公司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考虑到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法院对朱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正常工作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正常发放的工作标准计算,病假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朱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入职,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其因XX休病假未工作,故徐州某某公司应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为28439.42元(11632.21元×2+2070元×2.5)。
本号注:员工要求2N,公司认为应当是O, 一审法院既不支持2N,也不支持0,而是开辟第三条道路,折中取个N。这种判法虽不符合基本诉讼原理,但劳动争议中比较常见。劳动争议裁判就是这样一个状态,咱啥都不说了。本案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在涉及病假等非正常期间的处理,也未走寻常路,既不选择剔除病假期间,也不选择含病假期间,而是分段计算,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这足以说明,劳动争议裁判的创造力是无穷的!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结合朱某某的工作年限及患病治疗等事实,将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符合公平原则,亦无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