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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别争了!员工长病假后解除的,经济补偿的基数应分段计算!

作者:时间:2024-09-03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846次举报
案情简介

2019年5月9日,朱某某到徐州某某公司处从事驾驶员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


2021年5月1日,朱某某被诊断为XX,朱某某经徐州某某公司同意休病假至2023年4月30日。

2023年5月1日,公司的员工王某某通过微信向朱某某发送通知书,通知朱某某病假医疗期于2023年4月30日已满24个月,请于2023年5月4日8时准时到公司报到,逾期不到岗按旷工处理。

2023年5月4日,朱某某向公司申请休病假继续治疗。当日,王某某回复朱某某其请假未获公司批准,要求其到公司报到,否则按旷工处理。5月9日,朱某某持医院病情证明请假至7月30日,公司未予批准
2023年5月14日以旷工为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朱某某你于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休病假已满24个月。在医疗期即将结束前,经多次沟通,你个人表示不能胜任原岗位工作(驾驶员),于是公司在2023年4月25日向你下发了《员工调岗通知书》,将你的工作岗位由驾驶员调岗为保安员并要求于5月4日报到,但你未按时报到。5月4号、7号公司分别两次向你下发《限期到岗通知书》,你收到通知书至今仍未到公司报到,也未配合公司协商沟通下一步的工作安排。迄今为止你旷工已达10天以上,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通过法定程序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关系,请接到此通知后3日内到公司企管部门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法律后果由你自行承担。

2022年6月28日,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大部分丧失能力条件。

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发生争议。争议焦点:

1、公司解除是违法解除OR合法解除?

2、公司应支付0 or 2N or n ?

3、若要支付补偿或赔偿,基数是否应剔除周某某2年多病假期间,回归到朱某某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

仲裁结果

仲裁裁决,徐州某某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104687.1元(其它裁决结果省略)

本号注:仲裁认为,医疗期满后,劳动者继续请病假,用人单位不批病假,以旷工解除,是违法解除。应当支付2N,基数为员工病假前的正常工资标准。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朱某某根据规定,已休满两年的医疗期,徐州某某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当向朱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为减少诉累,故法院支持徐州某某公司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考虑到经济补偿金的性质,法院对朱某某的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正常工作年限内的经济补偿金按照正常发放的工作标准计算病假期间的经济补偿金工资标准参照最低工资标准计算。朱某某于2019年5月9日入职,2021年5月1日至2023年5月其因XX休病假未工作,故徐州某某公司应支付朱某某经济补偿金为28439.42元(11632.21元×2+2070元×2.5)。

本号注:员工要求2N,公司认为应当是O, 一审法院既不支持2N,也不支持0,而是开辟第三条道路折中取个N。这种判法虽不符合基本诉讼原理,但劳动争议中比较常见。劳动争议裁判就是这样一个状态,咱啥都不说了。本案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在涉及病假等非正常期间的处理,也未走寻常路,既不选择剔除病假期间,也不选择含病假期间,而是分段计算,给人耳目一新的感觉!这足以说明,劳动争议裁判的创造力是无穷的!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考虑经济补偿金的性质,结合朱某某的工作年限及患病治疗等事实将经济补偿金分段计算符合公平原则,亦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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