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焦点为:一、彭某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二、双方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否有效。
关于争议焦点一,彭某某经鉴定,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确认)结论书》,结论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该结论书中明确记载有用人单位对本结论书中“劳动功能障碍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不服的,可以收到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本结论书之日起15日内向广东省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某服饰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对结论书提出异议,现却以鉴定结论有误为由主张彭某某不构成九级伤残,一审法院对此不予认可。彭某某主张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的主张予以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
法院再审认为
本案为劳动争议。彭某某与某服饰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彭某某尚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后彭某某伤情被鉴定为玖级伤残,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有的各项补助金数额远远超出《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35000元。一、二审认为案涉《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付金额明显低于法定赔付标准,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支持彭某某撤销《工伤赔偿协议》的诉请,并无不当。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民申862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九号自编九号楼3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财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彭某某,男,199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再审申请人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服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彭某某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终27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服饰公司申请再审称,本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彭某某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亦没有证据证明某服饰公司有利用彭某某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的行为及主观故意。某服饰公司与彭某某签订的和解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没有乘人之危的情形,该协议的效力应予认可。综上,某服饰公司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彭某某与某服饰公司签订的《工伤赔偿协议》是在彭某某尚未进行伤残等级评定情况下达成的协议,后彭某某伤情被鉴定为玖级伤残,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享有的各项补助金数额远远超出《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35000元。一、二审认为案涉《工伤赔偿协议》约定的赔付金额明显低于法定赔付标准,存在显失公平的情形,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支持彭某某撤销《工伤赔偿协议》的诉请,并无不当。
综上,某服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李 芹
审判员 麦晓婷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建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