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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时间:2024-02-21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2123次举报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关于规范灵活就业人员

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税发〔2023〕53号

各区(市)税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申报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人员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青岛市行政区域内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以下简称灵活就业人员)。

二、基数申报要求

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年1月1日至19日,在山东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自行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进行申报。

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申报当年度缴费基数的,将延用上一年使用的缴费基数,并根据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按规定进行保底封顶。年度中缴费基数若确需修改,灵活就业人员应在每月19日前办理缴费基数变更。

灵活就业人员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应按照本人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执行。

三、缴费基数调整

(一)基本养老保险

在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对本年度月缴费基数重新封顶保底,不足60%部分,统一进行差额补收;月缴费基数在60%—300%之间的(含300%)不再统一进行缴费基数调整。其中,月缴费基数为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可自行申请调整缴费基数并进行差额补收。对已死亡、出国定居等灵活就业人员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二)基本医疗保险

在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公布后,在公告的次月起,税务部门统一按公告的上一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公告之日的当月前(含公告当月)继续按上一年度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封顶保底线”,不再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四、取消固定缴费档次

自向税务部门申报缴费基数起,取消按照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预设的60%、80%、100%、200%、300%五固定缴费档次,灵活就业人员根据山东省每年公布的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标准,在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60%—300%)内自行选择缴费基数,不再按原固定档次进行缴费基数调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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