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有一项重要原则为:“损失补偿原则”,主要指当保险事故发生并使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保险人必须在其承担的保险金给付义务范围内履行合同义务,对被保险人所受的实际损失进行填补。
但,人身保险不适用“损害补偿原则”。而意外伤害保险属于人身保险,因此,意外伤害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获得第三者侵权赔偿后,有权继续要求保险人理赔,保险人不得以被保险人已经获得侵权赔偿为由,拒绝履行保险理赔。或者被保险人获得保险金之后,还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六条 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
第九十五条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
(一)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
(二)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
(三)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
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
保险公司应当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