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选举罪】刑法第256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应予立案追诉,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
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者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
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
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致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
5.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