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检察院对看守所的监督内容如下:
1.对看守所的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2.对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3.对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4.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5.对公安机关侦查的留所服刑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和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6.受理在押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7.其他依法应当行使的监督职责。
进看守所24小时内应当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1.法律依据不同。
拘留所是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设置;而看守所设置的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和《看守所条例》的相关规定。
2.性质界定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是受行政拘留处罚的人,所以拘留所是国家行政羁押机关;而看守所羁押的是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所以看守所具有刑事羁押机关的性质。
3.羁押对象不同。
拘留所羁押的对象是治安拘留的人以及法院决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羁押的对象是依法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余刑在一年以下的已决犯。
4.法律监督不同。
《看守所条例》规定:“看守所的监管活动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而拘留所的监督则无明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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