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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奖励有何规定?

作者:时间:2024-08-20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119次举报


房屋征收是指由房屋征收部门通常是政府城建部门在摸底立项的基础上对居民百姓居住房屋的土地使用权的有偿回收。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设置搬迁奖励是合法的,它的设立是为了奖励被征收人尽快与征收方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用以激励被征收人的。一般情况下,搬迁奖励费并不高,而且会有一定的期限。关于拆迁奖励费的标准,每个地方都有每个地方的规定,每个地方规定的标准也都不一样。


  实践中,极个别的征收方就会为了降低征收成本,往往会以各种方式方法来达到低成本的征收目的,如果征收方给出的搬迁奖励费高得离谱,那么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律师补充: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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