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公安机关通知被传唤人家属适用本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警察的传唤命令具有绝对的权威性,必须予以遵守。当面临治安传唤时,若未能按时到达且无正当理由解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实施强制传唤。强制传唤,即公安机关在处理行政案件时,对那些无合理原因拒绝接受传唤或者逃离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嫌疑人,采用强制方式将其带到公安机关或指定地点接受调查询问的一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若是涉及刑事案件的传唤,公安机关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对经过传唤后仍未按期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另外,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人民法院亦有可能对必须出庭的被告进行传唤,若经过两次传票传唤后,被告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则可以采取拘留措施。
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