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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关于不批准逮捕的相关问题 广州佛山刑事辩护律师

作者:时间:2024-07-15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42次举报

一、检察院在什么情况下会做出不予批捕的决定?

答: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四十一条相关规定,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主要有如下四种常见情形:

(1)被拘留的人不构成犯罪或者具有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等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2)当事人涉嫌犯罪且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

(3)当事人涉嫌犯罪可能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的;

(4)当事人属于应当逮捕情形,但当事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具有怀孕、哺乳、流产等法定情形,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不批准逮捕。

二、不批准逮捕是不是代表案子就此了结、不留案底?

答:不批捕不等于案件完结,仅是不予羁押。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后,公安机关如认为还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继续侦查。经侦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应撤销案件。只有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或者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案件才最终了结,不会留下案底。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因此,不予批捕后,如果公安机关仍需对案件继续侦查的,仍有可能变更强制措施予以收押。

三、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后案件怎么处理?

答: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或办理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须立即释放犯罪嫌疑人,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在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并在执行完毕后三日以内将执行回执送达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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