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因性骚扰女同事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案——支持用人单位抵制职场性骚扰
潘某某在某医院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在工作期间对多名女护士有过言语骚扰的行为。2022年9月某日午休时间,潘某某在艾灸室向女护士询问个人隐私问题并意图搂抱,双方产生肢体接触,女护士受惊吓跑开并向护士长汇报。医院经查实后与潘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潘某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劳动仲裁院支持了潘某某的请求。医院对此不服,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赔偿金合法。
市北区人民法院认为,实施性骚扰者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企业应当采取合理措施预防和调查处理性骚扰等规定,都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某医院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制定了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潘某某对此是明知的,但其在午休期间对女同事作出了不当行为,对此应依法从严处理。据此,认定医院对潘某某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符合单位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并非违法解除合同,无需支付潘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职场性骚扰严重侵犯他人人格尊严,影响职场关系,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是法律所明令禁止的行为。通过本案判决,法院不仅从法律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公序良俗等多维度,诠释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为用人单位治理性骚扰行为“撑腰”,体现了对性骚扰行为“零容忍”的态度,而且弘扬了文明、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用人单位合理构建性骚扰防范处置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