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涉嫌犯罪的人员经过审查之后被批准逮捕,但同时若他们符合了取保候审的各项条件,那么他们便有权利获得取保候审的机会。
取保候审在此指的是侦查、起诉及审判等机构在进行刑事诉讼程序的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刑事行政强制措施,它的作用在于确保那些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却尚未受到牢狱之灾的嫌疑犯不会逃跑,或者干扰审判进程。
为此,这些嫌疑犯会被要求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并且必须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证书,从而保证他们能够随时接受司法法官的传唤与询问。
以下条件只要满足其中任何一个,均可向相关部门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罚的嫌疑者;
(2)预计会面临长期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实行取保候审的话,不会对社会带来显著风险的嫌疑者;
(3)假如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在怀孕或哺乳幼婴的妇女,采用取保候审策略不会导致对社会产生威胁的嫌疑者;
(4)当在押期结束之际,相关案件仍在审理之中,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嫌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