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适用范围不同。
合同终止只适用于继续性合同,即债务不能一次履行完毕而必须持续履行方能完成的合同,如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合同;
而合同的解除原则上只能适用于非继续性合同。
2、适用的条件不同。
合同终止既适用于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也适用于没有违反合同的情况;
而合同解除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情况。
3、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终止只是使合同关系向将来消灭,并不产生溯及力,因此不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
而合同解除可使合同关系溯及地消灭,因而产生恢复原状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