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在双方签署合同时,其构成要素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公司名称、法定住址和有效联系方式;
其次是合同标的,这是订立合同的初衷所在和核心内容;紧接着是关于价款的约定,其中涵盖了付款方式、履行期限、条件及定金等重要细节;
再者是决定合同能顺利执行的一些因素,如履行地点、方式甚至细节等;
第四个组成部分是关于违约的责任承担,包含违约金、定金、赔偿金以及免除责任的规定;
最后是争议解决方式的确定,例如明确选择仲裁还是进行诉讼。
此外,合同还应包含合同生效或者失效的特定条件以及对无效行为的免责说明。而在附件方面,合同中需要记明所附文件的种类、数量以及其法律效力等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