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如遇员工在工作期间并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然离职之际遭用人单位拒付薪资之情况,可尝试通过以下步骤进行解决处理:
首先,建议与用人单位进行积极沟通协调;
其次,若未能取得满意效果,可寻求前往所在地市的劳动行政部门进行陈述投诉;
最后,亦可选择向相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请。在此过程中,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全额支付拖欠薪酬,同时注意若欠款期远超一个月,则还需要求用人单位按照每月二倍的标准支付欠薪,然而,该制度实行有时间限制,最长不超过11个月。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