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倘若涉案人在未满十六周岁之际犯下此罪,不应视作刑事犯罪,但若已达十六周岁,且明知他方人员滥用信息网络进行犯罪行为,却仍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服务器托管服务、网络存储服务及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甚至涉及到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方面的协助,情节严重者,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给予最高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惩处,同时可施加单项罚金处罚。
明知他方人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却仍助纣为虐,具备下列任意一种情况的,都应被视为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范畴:
(1)向三个或多于三个对象提供协助;
(2)支付结算金额累计达到二十万元以上的;
(3)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总额超过五万元人民币的;
(4)违法所得超過一万元的;
(5)在过去两年内曾经因为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以及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而受到行政处罚,后又参与此类活动的;
(6)被协助者实施的犯罪对社会产生了严重后果的;
(7)收购、出售、租赁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网络支付接口和网上银行数字证书超过五份的;
(8)收购、出售、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物联卡超过二十张的;
(9)其他能够被认为是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