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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风险? 特种作业无证操作受害责任谁承担?佛山承揽合同纠纷律师

作者:时间:2024-09-19 00:00:00分类:法律常识浏览:798次举报

加工承揽合同中的风险? 特种作业无证操作受害责任谁承担? 焊工在工作中受伤找谁赔偿?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梁慧律师为您分享以下案例,帮助您理解加工承揽中工人发生意外怎么承担责任?

【案情】

2005年7月31日,被告之一某石料厂业主刘某某因石料厂需焊接安装碎石机筛子,与有电焊工特种作业证的另一被告马某某达成口头协议。原材料由刘某某提供,完工后刘某某支付费用3000元。马某某承接石料厂业务后,经人介绍,雇用李某某为其工作,每日报酬30元。

2005年8月15日晨7时许,李某某接电焊机电线时,触电倒地,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政府组成的联合调查组认定:1.死者李某某没有取得电焊工特种作业证,违章作业,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2.马某某雇用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李某某,并对作业现场疏于管理,对这起事故负主要责任。3.刘某某所提供的施工现场用电管理混乱,对这起事故负重要责任。

死者李某某的亲属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方因李某某死亡而产生的损失。

【审判】

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马某某与刘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赔偿责任应如何承担,两被告构成不真正连带之债。为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可判决两被告各自对原告所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但其中一被告已赔偿的部分,原告无权要求另一被告重复赔偿。诉讼过程中,原告方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和解,原告在得到其赔偿后撤回了对刘某某的起诉,法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第18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之规定,判决被告马某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鉴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共计77930元(已扣除被告刘某某自愿承担的部分)。

【评析】

一、刘某某与马某某之间是一种典型的加工承揽合同关系

刘某某要求马某某焊接安装并交付合格的碎石机筛子,报酬是3000元,双方达成了口头协议。而承揽合同不要求采取书面形式,二人之间自达成口头协议时就形成了加工承揽合同关系。马某某具备从事电焊工作的资质,定作人刘某某在选任和指示承揽人方面没有过错,因此仅就定作行为本身,刘某某不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刘提供的加工现场用电管理混乱,达不到安全用电的要求,并与其他原因一起导致李某某触电身亡,刘某某应根据过错程度及其造成李某某死亡的原因力的大小,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二、马某某与死者李某某是雇佣合同关系

马某某应基于雇佣关系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赔偿责任从性质上讲属于无过错责任,它完全符合雇主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其一,受害人李某某为雇员。其二,雇员李某某已遭受损害并因此死亡。其三,雇员李某某是在接电焊机线路时触电身亡,属于完成雇佣活动中遭受的损害。其四,雇主马某某没有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因此,李某某与马某某之间形成了典型的雇员受损害赔偿之债。

三、马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是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关系

马某某与刘某某对原告方的合理诉求均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两者所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性质不是同一类型。马某某与刘某某之间是一种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赔偿责任,原告方对两被告的赔偿不可兼得。基于雇主责任的无过错责任性质,马某某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刘某某则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马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刘某某追偿刘某某应承担的部分责任。作为赔偿权利人的李某某亲属可以请求刘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还可以同时请求有过错的定作人刘某某和雇主马某某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受害人既可以基于被告刘某某的过失侵权行为向其主张权利,也可以基于雇员同雇主之间的雇佣关系向雇主马某某主张权利,并且这两个请求权是分别独立的。过失侵权人刘某某应当承担一定的侵权赔偿责任,但雇主马某某对于雇员的人身安全负有保护义务,雇员李某某在为其工作中受到伤害死亡,雇主马某某应承担赔偿责任。雇主马某某与过失侵权人刘某某对李某某触电身亡所负的赔偿责任的发生,既没有共同故意,也没有共同过失,只是一种偶然的巧合。雇主马某某和过失侵权人刘某某向受害人李某某亲属所负的赔偿责任在内容上是完全相同的,只要其中一人履行了完整的赔偿义务,受害人就不能再向另一人请求赔偿。过失侵权行为人刘某某承担的是最终责任,其承担应负赔偿责任后无权向雇主马某某追偿。相反,雇主马某某在履行了赔偿责任后,则可以向过失侵权行为人刘某某追偿刘应当承担的部分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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