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律师 钱利
四川—泸州—古蔺县-四川圣蜀律师事务所
发生意外车祸
一辆货车掉进干水沟里
司机却状告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局
诉称:道路没装护栏缘故!
这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
公路方要担责吗?
日前,路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
这起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最终,法院判决:
公路方无过错,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案件详情
2017年2月,张某某驾驶货车途经台州路桥区某路段时,与王某某驾驶的货车发生碰撞,车辆失控冲出未安装护栏一侧道路,掉进路旁边的干水沟里。
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该事故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各项损失共计30余万元。同年7月,双方经法院调解,张某某获得赔偿20余万元。
“要不是道路没装护栏,货车也不会掉到路旁的水沟里,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尽管张某某已受偿了大部分款项,可一想到因这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仍有11万元的差额,他心里越想越不平,于是一纸诉状,将公路方——台州市路桥区交通运输局、台州市路桥区公路管理局告上了法院。
庭审现场
原告张某某认为发生事故路段系两被告所管辖范围,该路段未安装护栏,也未设置警示标志,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导致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侧翻滑落至路下方高约4-5米的水沟中,扩大了损失。两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损失11万元。
两被告均辩称原告在该路段与其他车辆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冲出公路未安装护栏一侧,造成原告受伤属实,但该公路处路堤最高不超过2.5米,并非应当安装护栏,不存在设计缺陷,且未安装护栏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不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法院受理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至现场勘验,经测量,事故现场水沟有两个排水管道,从路面至排水管道底的高度约1.86米,从路面至水中心的高度约2.193米,路侧坡度约1:8。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事发路段路面至水沟高度小于2.5米,坡度1:8,并非张某某所说的4-5米高度,根据《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中关于路基护栏的相关规定,不属于应当设置路侧护栏的路段,该路段未设置护栏两被告并无过错,故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以案说法
道路没装护栏,发生事故,道路所有人、管理人是否有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建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护栏作为马路上的基本交通设施,不仅能改善交通秩序,还能保护群众出行安全。但是,护栏也是一种道路障碍物,需要科学有序设置,并非设置越多越好。不少研究表明,路侧设置护栏要综合考虑所有道路使用者的情况,在约束、引导和保护的同时,也要兼顾其可能引起的意外伤害和妨碍等问题。在保证一定宽度净区的条件下,才可使绝大多数驶出路外的车辆恢复正常行驶。因此,道路护栏因路而异,应当严格按照《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规定的要求设置。